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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06:25:40 浏览:64
虚假诉讼罪案例, 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1. 伪造证据虚构名誉权侵权构成虚假诉讼罪——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银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要注重审核原告证据的真实性,特别是在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更要严加审查,要特别注意观察原告本人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在发现疑点后,要抓住重点进行突破,固定关键证据。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撤诉申请应不予准许,并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有力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案情与裁判
陈某某向某银行进行网络借款,发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某银行催收员在其家门口实施了张贴“卖身还债”侮辱性大字报等催收行为,导致其婚约被取消、失业,使其遭受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失费59万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并赔礼道歉。陈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带有威胁、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及与此关联的其与“男友”“未来婆婆”、近亲属、邻居及合作伙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原告陈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某银行提供的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详单连续完整,详单显示,并无向原告所称158****0013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记录。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所谓催收员手机号与原告158****0013手机号的两段短信聊天截图,显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法院认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1年10月25日,检察院对陈某某的前述行为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述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涉及名誉权的虚假诉讼案,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情形非常典型。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必须仔细审查真实性,穷追不舍,彻底查明案件真相。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即便在对方当事人出于息事宁人等原因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也不能放松警惕以调解或准予撤诉处理。
法官在审理时,一是通过庭审“察言观色”,发现疑点。庭审时,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手机查看短信、微信的原始载体,原告表示在截图后均已删除。法官立即追问细节,并观察原告的反应。
二是及时启动虚假诉讼调查程序,抓住重点进行突破。法官怀疑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两段短信截图系伪造,要求双方作出说明,并针对该短信截图要求被告提交催收员手机运营商的短信详单。被告补充提交的短信详单证明在相关时间段催收员只向原告178开头的手机号发送了一条催收短信。而原告随后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提交的短信截图是催收员发给其另一个已注销的手机号158****0013。同时原告提交了所谓移动APP的截图,显示该手机号在相关时间段有与催收员手机号的短信记录。法官仔细审查发现催收员的短信详单中没有向158****0013手机号发送短信的记录,而有两条发送给案外人158****0045手机号的短信记录,只是详单中数字“0045”较模糊,易看成“0013”。法官判断,系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短信详单,将尾号“0045”错看成“0013”后,伪造了催收员发送消息给158****0013的移动APP短信记录截图并补充提交。
三是全面搜索关联案件,增加内心确信。法官发现在相同时期,原告在另一法院也有2起类似起诉其他网贷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理由、证据均与本案相似,原告意在通过该种方式拒绝还款并获取高额赔偿。
四是移送说明细节具体丰富,便利侦查。民事法官作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最先接触人,掌握第一手细节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详尽说明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具体过程和各个细节,包括其在其他法院的类似诉讼情况,以便侦查机关调查。本案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审讯坦白了其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网络资源伪造证据的事实,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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