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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7 06:25:34 浏览:104
1月5日,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被告谢某某在审判庭外无故殴打原告当事人致其脸部受伤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对谢某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全省首例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的案件。
原告谢女士起诉其兄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定于1月5日8时45分在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当天8时28分许,谢女士在审判庭外等候,被告谢某某看到谢女士后不言语即上前殴打。法庭安保人员立即赶到拉开谢某某,法警随后跟进处置。谢某某的殴打行为致原告谢女士脸部受伤流血,经送医治疗确认为轻微伤。
事发后,承办法官及两名法警对被告谢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谢某某称因双方矛盾由来已久而殴打妹妹谢女士。在法警值庭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正常开庭审理该继承纠纷案。
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司惩”案号立案,由司法警察大队和承办法官共同对被告谢某某殴打原告一案展开调查。1月5日下午,鄞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谢某某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决定。1月6日,经核酸检测及体检,谢某某被送至宁波市拘留所拘留。
近年来,部分家事、行政、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利害关系人等频繁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甚至殴打围堵等违法行为。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即司法警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根据内部分工办理部分适用罚款、拘留措施的司法制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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