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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某失火案例,过失犯罪

发布时间:2024-05-21 06:25:40 浏览:167

泽某失火案,过失犯罪

案例:泽某甲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某甲吸烟后对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后经当地群众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于2020年2月14日扑灭。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2119公顷。

【裁判结果】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泽某甲过失引起Ⅲ级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红原大草原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动植物物种资源库,孕育了喜马拉雅山旱獭、藏狐、斑羚、猞猁等珍稀动物200余种,广产贝母、甘松、大黄、羌活、虫草等500余种中药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对于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因扔烟头引发的大面积草原火灾,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危害草原防火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守高原公平,维护云端正义,为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守护“中华水塔”生态环境,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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