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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案例,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4-05-13 06:25:39 浏览:78

虚假诉讼罪案例,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8. 恶意串通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优先受偿权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傅某某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与担保物权,并据此提起虚假诉讼,从而达到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提醒并警示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坚持善意维权、履约,切勿对不诚信诉讼手段抱有任何侥幸与期待。

案情与裁判

债权人陈某某自2015年以来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夫妇追讨债权,均未果。2015年10月,该夫妇企图逃避债务,遂商定串通其侄子即被告人傅某某转移财产。

同年11月,付某某以其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先后为傅某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通过多个银行账户间循环资金转账的方式虚构转账记录。同年12月,陈某某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夫妇返还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1月,李某某伪造了两张分别欠傅某某600万元、800万元的借条。同年8月,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支持陈某某诉讼请求,李某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7月,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8月,李某某夫妇与傅某某商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使傅某某取得两套北京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随后,经陈某某申请,北京朝阳法院对付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傅某某分别就李某某、付某某与其600万元、800万元的债务纠纷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本付息,并主张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年8月,瑞安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傅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出庭,傅某某提交了上述伪造的借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二人在庭审时均作虚假陈述,对相关债务和证据均予以确认。傅某某诉清获法院支持。判决后,傅某某持上述两份判决到北京朝阳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付某某名下两套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2018年7月,陈某某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同年8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将傅某某传唤到案。同年10月,李某某夫妇先后到瑞安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瑞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李某某夫妇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之后,法院主动对原生效民事判决提出再审建议,并展开虚假诉讼专项案件评查。

法官评述

房产抵押登记、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客观证据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一切看似毫无破绽,却经不起细细推敲。本案在审理时,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甄别:

一是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的具体时间、金额存在矛盾,且被告人无法合理解释。傅某某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分五笔共计向付某某转账1400万元。李某某却早在2015年11月即向傅某某分别出具两张金额为800万和600万元的借条。转账总额和借款总额虽一致,但其中一笔200万的借款转账记录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后的2016年1月,在借款事实发生之前即出具借条,不符常理,傅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出借资金的目的和来源不明。一方面,傅某某供述其明知李某某夫妇存在资金问题,却在其本人并无大量现金存款的情况下,向亲戚、朋友大额举债后出借,又未向李某某实际收取约定的利息,其出借资金的目的存疑。另一方面,傅某某又未对外支付利息,出借资金的真实来源存疑。经查,傅某某亲戚、朋友转账给他的钱,最初即来源于李某某夫妇。三是结合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借款本息支付情况,还原借贷关系真实面目。本案在对证据审查存疑的基础上,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还原了李某某夫妇与傅某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经过,并予以严厉打击。

随着法律知识与诉讼常识的普及,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伪造水平大幅提升,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记录,还应注重审查原告的支付能力、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借款经过。

对于原告支付能力较弱,却出借大额资金的,要进一步核查出借目的和资金来源,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法院应积极推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全面覆盖立审执各环节,通过成立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甄别小组,完善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等方式,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线索移送、立案衔接、调查处置等相互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瑞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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