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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例,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不能认定自首

发布时间:2024-04-23 06:25:39 浏览:91

故意杀人案例,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不能认定自首

案例:王某斌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不属于自动投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0号

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司法机关,不属于自动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而不是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应是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或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本案被告人随同他人到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害人玩枪走火致死,其目的是开脱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属于报假案而非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作了枪痕、枪支鉴定,证实被害人的枪弹伤不能由自己造成后,被告人才在第三次供述之后开始承认枪杀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更不属于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鉴于被告人系报假案而不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开始阶段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对其不能认定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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