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4-03-31 06:25:38 浏览:228
李某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例
案例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
——准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华,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焦某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王某华2019年4月应聘成为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同年6月底与李某合伙购买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约定利润平分,王某华日常驾驶该车;焦某东2019年5月底应聘成为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通过找专人安装与车辆轮胎登记信息不一致且承重力更好的钢丝胎、加装用于给刹车和轮胎降温的水箱等方式,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经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并曾因超载运输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警告、因超载运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仍然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作出解聘驾驶员的管理决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华、焦某东根据公司安排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当日下午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32吨)装载7轧共重157.985吨的钢卷先离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29吨)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车先后行驶通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事故发生时焦某东刚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王某华正驾车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致王某华受伤。事故造成行驶在侧翻桥面路段上的车辆随桥面滑落,在桥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毁桥梁价值约2 422 567元,受损9辆车辆损失共计229 015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事故发生后,焦某东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华、焦某东和其他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华、焦某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重处罚;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背生产、作业人员的主观意愿,强令生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极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扩充,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实践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也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