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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罪案例,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26 06:25:39 浏览:179

交通肇事无罪案例,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

【案例】李某国交通肇事案((2018)冀11刑终388号)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委会研究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国深夜驾驶机动车在S392省道行驶,与在其行车道中间坐着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认定李某国超速行驶,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一、该认定书于2017年4月28邮寄送达给李某国,李某国不服,随后提出对该次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在复核申请期间,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被害人亲属提起的纯民事诉讼,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终止了复核。

桃城区人民法院以纯民事案件对本案的受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施行,现已废止)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该院又没有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对责任事故认定书做进一步确定,阻隔了被告人的申请复核权,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二、该责任事故认定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该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勘察笔录,没有显示该省道的的宽度、形制,也没有确定死者及事故车辆在公路中的具体位置,只表明了距北侧路肩的距离。该责任认定书系在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车速,没有出示相关限速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国“不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主要责任”。

本案在本院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李某国哪些驾驶行为不规范、不安全。检察机关调取了2017年12月7日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原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答复为“无法确认李某国有哪些驾驶行为不按规范行使”,与之前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理由相矛盾。综上,李某国驾驶的货车,案发时车速为61-64公里每小时,虽超过每小时60公里的限速,应付交通事故责任,但认定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问题;李某国称其不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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