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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5 06:25:39 浏览:154

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
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对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主要包括性病、吸毒、精神病、传染性公共疾病等。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01《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02《刑事诉讼法》

03《法律援助法》:“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指出:“尚未建立强制医疗所的省(区、市),当地政府应当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0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07《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高检发执检字〔2016〕9号)

0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年11月26日实施)指出:“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否等同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答: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是对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实施侵害行为,都可以视为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对于不特定的公私财物的毁坏行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给予强制医疗”。

09《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鄂公安规〔2014〕1号)规定:“第七条 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从其是否具有监护条件、精神病史、实施暴力行为前的发病程度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八条 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办案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1)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况。主要包括:没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济困难,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没有能力管控精神病人。

(2)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未进行有效监护的情况。主要包括: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虽然具有监护能力或者经济条件,但在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前期,未能及时发现其出现情绪激动、行为举止异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等发病症状,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对其进行就医、治疗、管控,或者未按医生要求服药,未进行有效监护,造成危害后果。

(3)涉案精神病人以往发病的情况。主要包括:在其以往发病时,具有狂躁、行为失控,损毁财物、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
(4)其他可以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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