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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06:25:39 浏览:137
故意杀人案例,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障碍的人犯罪
案例:杜某军故意杀人案
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不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25号
仅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障碍,对其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影响不大的,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1)案发前,被告人曾试图与被害人张英婆婆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拒,将对方殴打至轻伤,将其9岁的孩子殴打至重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案发当日,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作案现场,不顾群众阻拦及被害人求饶,先后持木棍、铁錾对被害人张英及其一岁儿子的头部多次猛击,致二被害人死亡,其犯罪动机十分卑劣,杀人犯意十分坚决,杀人手段特别凶残,杀人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被告人的精神障碍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影响较小,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动机清晰、目的明确;
作案对象、作案过程具有明显的确定性、针对性;
作案后逃离现场,有自我保护意识;
归案后能够回忆和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可以表明其在犯罪时具有与正常人基本相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的死刑。
转自《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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