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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案例,债权人为优先清偿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申请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4-01-27 06:25:38 浏览:249

虚假诉讼罪案例,债权人为优先清偿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申请司法确认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7. 债权人与企业主恶意串通、捏造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并申请司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方某平、余某兰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为了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利用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多数会由破产维稳基金先行垫付的规则,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将个人债权非法捏造为劳动债权的情形较为常见。行为人通过相互串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进而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并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对捏造的债权予以确认,不仅严重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会妨害司法秩序。本案充分运用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工作机制,将“合伙欺诈型”的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方某平开办的艾黛妮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承包该公司食堂的被告人余某兰得知企业即将破产后,了解到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可以优先受偿,便向法定代表人方某平提议,将公司拖欠其的7万元餐费捏造成拖欠其与其丈夫、姐姐的工资,纳入公司员工工资表,并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0月,方某平、余某兰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2020年1月,经债务人艾黛妮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先期,管理人经初步调查发现艾黛妮公司存在“两套工资表”,从而对部分在册“员工”是否为该公司职工产生怀疑。经深入调查发现,余某兰及其丈夫、姐姐三人系公司食堂承包人而非公司职工,公司拖欠该三人的资金实际上是食堂承包押金及餐费。方某平在明知债权性质的情况下,指使三人捏造虚假员工工资表,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据此,管理人在作出暂缓认定艾黛妮公司职工债权的同时,依职责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方某平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工作报告。

法院在收到管理人报告后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将方某平、余某兰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余某兰、方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9月,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前述司法确认裁定。

法官评述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便是涉及民生的欠薪问题,破产管理人应在法院的监督下尽快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实务中,破产企业欠薪问题涉及的职工人数往往多达几十、上百甚至是上千人。某些债权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则,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篡改债权属性,以虚假诉讼行为为非法目的编织合法外观。如何高效、准确地审核、认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在实务中不仅考验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也考验着法院如何更好地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职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要做到两手抓:一是微观上的严审核。职工债权的认定不同于其他债权,几乎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来源于破产企业,需要以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援引破产企业职工资料。全面审查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历年来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费记录,甄别是否确为破产企业职工、具体职工工资及工资浮动是否正常等。二是宏观上的大把关。结合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生产、销售等情况,进一步论证该期间职工工资的真实性。本案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大大延长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精准识别、掌握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诉讼诚信的态度和决心。

(开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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