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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06:25:39 浏览:126
诈骗罪裁判案例,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财物
被告人王某诈骗案
温岭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系老同学。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有关系”“有门路”可帮助被害人李某家中的老人办理社保的事实,以缴纳各种费用、请客吃饭、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26060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给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温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来源:浙江天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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