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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无罪案例,不符合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3-10-01 06:25:38 浏览:260

虚假诉讼案无罪案例,不符合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案例:闫某华虚假诉讼案((2020)黑1222刑初8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害人陈某将借款本金偿还给被告人闫某华,但由此本金所产生的3600元利息并未进行偿还,双方存有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害人陈某已经将3600元利息偿还给被告人闫某华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被害人陈某的工资被被告人闫某华支取了20510元以及被害人陈某银行卡的取款凭单予以证实。

经查,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闫某华与被害人陈某进行结算,对账单显示: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闫某华在被害人陈某工资卡中共支取137230元,扣除被害人陈某归还给被告人闫某华借款,被害人陈某仍欠被告人闫某华60000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3600元利息以及其它款项9570元,共计1317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闫某华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支取被害人陈某的工资20510元包含在对账单中载明的被告人闫某华在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份支取被害人陈某工资卡中的137230元之内,可以证实被害人陈某未将3600元利息归还给被告人闫某华,故本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害人陈某已经将3600元利息偿还给被告人闫某华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闫某华及其辩护人祖学平关于被害人陈某未将3600元利息归还给被告人闫某华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虽被告人闫某华在被害人陈某和徐某1已归还本金60000元,尚欠利息3600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害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1200元,但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

被告人闫某华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中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华犯虚假诉讼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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