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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无罪案例,虽隐瞒部分事实但无伪造行为

发布时间:2023-09-22 06:25:37 浏览:285

虚假诉讼案无罪案例,虽隐瞒部分事实但无伪造行为

案例:王某革虚假诉讼案((2019)黑1221刑初32号)

裁判理由

1、虚假诉讼罪所打击的是不具有合法诉讼权利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的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革于2015年5月以王某1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由于王某革的诉讼行为启动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并且该程序持续到2016年9月结束,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系一审程序的延续,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故王某革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应界定在2015年5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

2、本案中,王某革与王某1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因偿还借款数额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方面均不具有虚假性。通过王某革记录的“刘某账”证实,在刘某、王某1与王某革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革按照王某1还款数额和迟延还款时间计算了借款利息,该行为不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革虽然隐瞒了王某1偿还借款39900元的事实,但王某1承认确有600元借款未予偿还,王某革没有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的事实的情形。

3、本案中,王某革以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但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构成特点。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革犯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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