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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1:38 浏览:200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_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会见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持律师事务所相关手续和证件,根据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业务。律师会见业务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一项重工作。
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4、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5、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6、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刑事律师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
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两抢”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
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
1、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2、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3、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4、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5、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
刑事律师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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