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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1:24 浏览:297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时间
(一)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也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实务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证据材料信息的不对称性,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适。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法律依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看守所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依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时间: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全过程。
在逮捕后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立案的可能性较低,因为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不久,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侦破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后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有碍侦查。但是,辩护人为了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以在逮捕一个月后尝试申请。
刑事实务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较多,而且被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或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较高。笔者上述办理的两个案件分别在审查起诉和二审阶段申请,理由:一是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基本固定,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上诉人羁押两年有余,久押不决,而且依据涉嫌的犯罪数额和自首情节,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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