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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伪造公司印章盗窃诈骗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2 06:25:37 浏览:170

张某等伪造公司印章盗窃诈骗案例

案例:张某忠伪造公司印章、盗窃案
((2016)内0925刑初2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忠明知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印章仍在使用当中,在未得到公司股东决议的授权、也未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在无权制作该公司财务印章的情况下,为了挂失银行预留印鉴而伪造该公司财务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李某广、刘某甲等诈骗案,胡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2016)甘07刑终36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胡某甲明知自己无经营刻印印章的权限,但多次通过电脑翻拍等技术手段,为原审被告人李某广伪造甘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公司、事业单位的印影,以此获利,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制作单位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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