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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伪造部分欠条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3-07-11 06:25:39 浏览:350

虚假诉讼罪案例,捏造部分借条提起民事诉讼

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二批典型案例

5. 捏造部分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垒、金某君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掺杂真伪借款凭证合并起诉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虚假诉讼罪实行行为中的捏造事实包括作为形式的捏造事实和不作为形式的隐瞒真相,在此案中均有体现。实践中,基于多张借条一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这种标的可分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根据每张借条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分别进行法律评价,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置。

案情与裁判

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项某红经人介绍向被告人金某君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为凭。2017年5月15日,因项某红欠徐某锋宕渣款4.5万元,徐某锋欠金某君2万元,经协商,由项某红另向金某君出具2万元借条,承担徐某锋欠金某君的2万元债务。后徐某锋拒绝平账,并自行归还了金某君2万元欠款,然金某君收到款项后却未将项某红另出具的2万元借条归还项某红。同期,被告人张某垒因与项某红有债务纠纷,欲以他人名义起诉项某红(张某垒当时系法院被执行人),遂从金某君处借得稠州银行卡,制造从该卡中取款49900元的流水,让项某红在取款凭证上签字并注明“已收到借款”,同时出具一张5万元的空白借条(出借人处空白),实际未交付该5万元借款。张某垒将该5万元借条及取款凭证交给金某君,让其代为起诉。2017年8月,金某君委托律师持项某红出具的两张2万元借条、一张5万元借条及项某红签字确认收到借款的取款凭证,对项某红及其妻子陈某云提起民事诉讼。富阳法院判决项某红夫妻二人归还金某君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致项某红夫妻二人银行卡均被冻结。后公安机关在侦办金某君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过程中,发现金某君、张某垒另涉嫌虚假诉讼罪,张某垒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垒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张某垒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金某君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其另犯非法拘禁罪,故予以数罪并罚。上述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述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及规避法律的目的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较为多变。本案中,金某君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由三张借条构成,其中一笔2万元、一笔5万元的借条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属于捏造事实。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可否分割,存在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的区分。在可分之诉中,当事人具有同一种类多个诉讼标的,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可分别审理,就其中涉及的多个诉讼标的及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判断,行为人捏造其中部分诉讼标的的,可就该部分诉讼标的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此案所涉三张借条所承载的法律关系均可以分别进行独立评价,故应分别甄别。其中2016年12月21日的2万元借条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5万元借条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张某垒采用制造银行流水并签订空白借条等方式,制造出借人为金某君且借款已交付的假象,与金某君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诉讼,属于“无中生有”型捏造;项某红另出具的2万元借条,系在当事人协商债权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拒绝平账并自行还款,导致金某君享有的债权实际消灭,而金某君隐瞒已获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隐瞒真相”型捏造,但该节事实中,张某垒与金某君无意思联络,故不应评价为张某垒的犯罪行为。该案在进入执行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财产保全,符合虚假诉讼罪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定罪要件,故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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