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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证明对象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45 浏览:155

由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不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当第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查明下列案件事实:

  (1)本院对本案是否依法享有审判权和管辖权。经查,如果该案件不属行政审判的范围,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如果该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对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2)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查明的事实,这实际上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之一;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查明应当查明的事实,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极易遭到质疑。

  (4)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的基本情况。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来说,必须依法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进入行政诉讼,若其未经过行政复议却直接被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予受理。

  (5)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规定期限起诉,法院会不予受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期限。

  (6)审判人员是否应该回避。依据法律规定,当审判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该主动或依申请回避,否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7)法院认为需要查明的其它案件事实,这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上述内容既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查明的案件事实,也是行政诉讼的第一审证明对象,行政审判中应切实遵照执行。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O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分类: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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