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全文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谁预交?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7:04 浏览:135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余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须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中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分类: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