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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07:05 浏览:962
监察委留置最长期限_监察委留置期限留置时间
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国家监察法解读】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
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
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 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 “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 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冻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23条第1、2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监察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28条第1、2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监察法》第43条2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5、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时间(24小时内)
《监察法》第44条1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6、补充调查时间(每次1个月,2次为限)
《监察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7、没收逃匿的被调查人违法所得的提请时间(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监察法》第48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有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复核时间(申请复审1个月内+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不服复审决定,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1个月内+复核决定2个月内)
《监察法》第49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9、辞职退休后职业限制时间(3年后)
《监察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10、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申诉、复查处理时间(监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1个月内+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监察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及时予以纠正。”
以上是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留置期限时间以及监察法中规定的10项时限规定,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办案流程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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