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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2:28 浏览:125

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依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驳回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下简称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三)、附件

第 1 页
  附件一:“**企业”(驰名商标申请人,下简称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

  1.申请人演变情况

  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

  附件二: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

  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

  附件三: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

  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

  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

  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附件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

  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

  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

  附件五: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第 2 页
  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

  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附件六: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

  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

  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

  附件七: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

  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

  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

  附件八: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

  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

  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

第 3 页
  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

  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

  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

  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分类: 经济常识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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