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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能否擅自要求延长劳动时间?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7:20 浏览: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厂不得擅自延长劳动时间,否则即违法。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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