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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6:25:44 浏览:114
容留他人吸毒案裁判案例
案例:闫某飞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鄂0104刑初958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场所一般为提供者所有或有使用权,即对该场所有实际控制权。
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一次容留多人(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案根据被告人闫某飞的供述及证人蔡某、张某的证言,用于吸食毒品的场所硚口区沿河大道238号城市便捷酒店5008号房间,虽然是用被告人闫某飞的身份证开的,但房费是用三人打牌提成的钱支付,不能仅仅因使用了被告人闫某飞的身份证就认定该房间为被告人闫某飞一人控制,应该是为被告人闫某飞及证人蔡某、张某共同控制。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他人”是不包括本人,那么,应该是被告人闫某飞及证人蔡某、张某共同容留杨某资吸食毒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闫某飞因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没有达到容留多人(三人)的定罪处罚的标准,因此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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