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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_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0-11-13 00:50:23 浏览:316

刑事律师咨询_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刑事律师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是监狱。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二、执行程序

     

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r,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前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对未成年犯,应依法送交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监狱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2002年11月5日发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1)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2)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应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1)执行机关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

 

(2)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1)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六、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也是在生效后开始的。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向被裁判人及有关单位宣布,并撤销对被裁判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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