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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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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自何时产生?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 2021-11-29 83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能作质押吗

    著作权可以作质押。也就是说欠债的人可以将著作权质押给债权人,但以著作权出质的,欠债的人和债主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出质,但以著作权出质的,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规定,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时效中断条件的,诉讼请求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 对于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纠纷有哪些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

  • 2021-11-29 136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纠纷中律师费用的支付

    诉讼请求人,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可以聘用律师,支付律师费用,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 诉讼请求人聘用律师的费用,应执行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

  • 2021-11-29 139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限制

    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

  • 2021-11-29 136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

  • 2021-11-29 129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概念 主体 客体 内容 特点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2021-11-29 134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未经作者许可可以免费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

  • 2021-11-29 130 人看过[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施行日期

    修正案对著作权法的生效时间虽未作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根据这一说明,经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生效时间,内容未作改动的条文,生效时间仍然为199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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