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识产权 相关知识
2021-11-29 93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磺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璜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璜的一部份,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璜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璜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2021-11-29 93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法院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108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法院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107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法院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103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文字近似”如何认定?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字形、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字形、读音之一基本相同并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造成误认混淆的,即应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100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
2021-11-29 77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商标注册权人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82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商标注册权人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76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商标注册权人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1-11-29 109 人看过[知识产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怎么处理
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 (包括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误认混淆,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2)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3)是否有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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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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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