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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3:24 浏览:540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以起到震慑作用。

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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