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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12:35 浏览:523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战时自伤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自伤”,是指行为人自己故意伤害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身的伤害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战斗中或者是在军事行动中,由于过失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为逃避军事义务,有意加重已有的伤害,则应构成本罪。至于自伤的程度和后果,是利用枪击还是其他的方法造成自伤,造成的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行为人自伤身体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军事义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军人根据职责所需要履行的各种军事义务,如巡逻任务,值班、值勤任务,作战任务等等。军人自伤身体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掩盖自己的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在战时。作为军人应当随时准备参战,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是一种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可耻行为,不仅会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而且对于国家的军事利益也有危害。行为人不是在战时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本罪。何时为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详细规定。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战时自伤身体的,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自伤身体的,战时自伤身体对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情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军官自伤的,在紧要关头或在重要岗位上自伤的,以及因自伤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我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光荣使命。在战时切实履行自己的军事义务,是每一名军人的神圣职责,也是对全体军人的共同要求。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不仅使行为人丧失了履行军事义务的条件,逃避了军事义务;而且侵害了全体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影响部队的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直接危及军队的作战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指有意识地伤害自己的身体。伤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没有限制规定,因此,对自伤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论是伤害身体的哪一个部位,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是利用枪击、刀砍还是其他力法,是行为人自行伤害自己的身体,还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伤害自己的身体,均属自伤身体的行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法第450条所称的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军事义务的范围很广,凡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同战争有关的行动,均属军事义务。如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各种作战保障活动等。履行军事义务是军人职责的具体体现,逃避军事义务则违背了军人的职责。
逃避军事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战或者作战保障行为等,既包括作战义务,也包括战前应急训练、战场救护、火线运输保障等。逃避军事义务一词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确的犯意表示,不至于同因走火而过失误使自己身体的行为相混淆。
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分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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