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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12:06 浏览:594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本罪规定了特殊的主体,是考虑到这几类人员负有重要的和特殊的职责,他们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他们所负有的职责,而且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也应属于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擅离职守”,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了自己正在履行职责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行为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后果。如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物资毁损、丢失、被盗;造成部队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不能完成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战时犯第一款罪的,如何处罚的规定。何谓“战时”,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其危害性相对要比平时大得多,因而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款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根据本款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战时擅离职守的犯罪与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犯罪是不同的。前者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军人即可构成;前者的行为是擅离职守行为,后者的行为则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临阵脱逃行为;前者要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者则不要求造成后果即可构成犯罪。
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不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只有每一名军人都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我军的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证部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维护部队正常秩序,保障部队自身安全,充分发挥军队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将直接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现政令、军令不通,制度难以落实,部队松松垮垮,事故、案件不断的严重局面,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从广义上看,玩忽职守不仅包括擅离职守,而且也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滥用职权也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对符合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滥用职权行为,可直接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不必适用本法第397条定滥用职权罪。如在飞行训练中,飞行指挥员随意改变训练计划,造成飞行事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这些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发生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等。这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弹药库警戒勤务的哨兵,其职责就是保证弹药库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弹药库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这三类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因而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通常是各级首长或者部门主管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轮流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通讯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等。值勤人员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在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担任警戒勤务的人员,在城市担任维护军容风纪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勤务的人员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分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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