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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8:55 浏览:7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称“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本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只凭借款单位的信用发放的贷款。通常信用贷款是要有可靠的条件才能发放的,如

(一)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如相当的设备、自有资金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资金;

(三)以往的信用好,能及时、足额地归还以往的贷款,并能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担保,或者向银行提供物资、银行票据、股票等实物抵押、质押,以取得银行贷款。本条规定的“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担保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关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较低,期限比较长等优惠条件。

 

由于关系人的特殊地位使他们更容易得到在贷款上的优惠,这种“优惠”不仅加大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同时侵犯了其他贷款人的利益,对其他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向他们提供担保贷款作了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信贷风险、杜绝以贷谋私,保护广大储户和银行的利益,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条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条之罪具备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一些银行的内部规定或者其他规定。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行为。

 

第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行为人的对象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关系人。

  

应当注意的是,不同的主体其关系人也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国家主管金融的机关,其本身不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和任务,当然也就不具有这里所说的商业银行的关系人。至于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禁止提供信用贷款的这类关系人的范围也不同。如有些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职能,当然也就不存在这种关系人。

 

有些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其所从事的委托贷款有些是在一定的单位之间进行的;财务公司的信贷活动,主要也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对这种依法进行的信贷活动不能一律视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贷款。

 

第四,行为人的违法贷款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较大损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如贷款不能全部收回或者部分不能收回,数额较大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贷款的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其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也不严重,不构成犯罪,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本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条件、审批和发放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的,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才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犯罪是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但本条规定的处罚比一般渎职罪的处罚重得多。这主要是考虑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具体掌握钱财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就可能给国家、其他单位或者公众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这种行为也会极大地影响和破坏金融机构的信用,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为了督促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工作,本条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渎职行为采取了从严的方针,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单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信贷业务的单位。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贷款构成犯罪的行为,有的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有的则是由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批准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单位行为,对此要按照本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第四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人的范围的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由有关金融法规予以明确。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

 

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上述关系人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

 

①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人员。

 

②与商业银行存在着某种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属、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着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③非法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

 

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 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 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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