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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7:58 浏览:39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回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到乙地的行为。

  

本款共规定了以下三个罪名:

  

一、出售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众所周知,人民币不是商品,是不能出售的,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某种货币的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在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不具有其票面所标明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某些不法分子为牟取不义之财进行出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

 

第三,行为人出售伪造货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本款规定,出售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多少,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具体案件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作出规定。对于出售了少量伪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购买假币罪。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都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有的购买后冒充货币使用或者行骗,有的购买后再进行贩卖以牟取暴利。至于出于好奇原因购买少量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其买入的价格一般远远低于票面所印价格。三是购买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较大。

  

三、运输假币罪。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首先要具有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即行为人清楚知道其运输的货物是伪造的货币。从实际情况看,运输伪造货币的行为与出售伪造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同。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故意这是不言而喻的,运输伪造货币的案件,主观状态则比较复杂,在有些情况下,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情况,承运人也无法了解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被蒙骗的,对这种因受蒙骗等原因在不知道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而运输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本款明确将“明知”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三是运输的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较大。

  

根据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因为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这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和本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以外的信用社、投资融资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流通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其工作人员出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接触货币。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案件,往往涉及的犯罪金额巨大,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违背了他们维护货币的正常流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职责,他们的行为较之一般公民购买伪造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款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的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规定了比一般公民更为严厉的刑罚。

  

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其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和行为特征上与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普通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本款规定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这一限制。也就是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购买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构成犯罪。

  

本款规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用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即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在私下场合用自己所持有的假币向别人换取真币,不能构成本罪。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误将假币支付给他人,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真币。

  

根据本款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即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总面额不满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的;或者伪造货币,并将伪造的货币运输到他处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的两个罪名,出现了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法条竞合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这种情况“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在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最高刑可到死刑。

 

 

 

依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以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起点。那么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如何掌握呢?解释规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适用刑法原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那么能否认为“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可以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按本法规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与伪造国家货币罪是适用相同的法定刑的,而本法显然摒弃了这种做法,而是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法定刑相应降低了一个档次。因此根据本法意图,应把“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而“数额特别巨大”应居于更高一个档次,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予以明确。

 

另外,有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犯本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伪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与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一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

 

上述行为只有在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即可视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这里的数额是以人民币为标准计算的,如果是外币的,应进行折算(以下涉及数额均同此)。特别要强调的是,本条对本罪只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两个行为或三个行为的,也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通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出售、购买行为,还是运输行为,都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出售行为,其故意的内容是明显的,并且还具有通过此行为达到营利之目的。我们知道,货币作为从商品游离出来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象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出卖或购买。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用低于某种货币的商值出售这一货币的情况,除非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在不具备货币面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而出售货币的现象。

 

这样,行为人对自己所出售货币的性质及其危害以及对于自己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即为了出售而牟取非法利益都是明知。对于购买行为,行为人明知不可能以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买到某种货币,但其用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买到某种货币,其对于这种货币的假币性质亦是明知的,明知是假币而仍决意购买,显然是出于一种故意的支配。至于购买伪造的货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有的购买后再进行贩卖,有的购买后用于行骗或使用等。

 

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的违法目的。无论其目的如何,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购买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运输行为,刑法区别于出售、购买的行为,在主观上作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一特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出售、购买行为不同。后者只要实施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购买的货币是假的。而运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不知道运输的货币是伪造的。如在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如承运人在托运人不提供所运货物的实情,自己又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而蒙蔽运输的,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运输行为的目的,则不要求一定出于营利。

 

这就是说,既可以出于营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帮朋友的忙等。但是为伪造或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而运输的,应以伪造货币罪或走私假币罪定罪科刑,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误收、误运伪造的货币的,则不应以该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法[2001]8号)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 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 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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