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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程序 相关知识

  • 2020-11-13 32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_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_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人数和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 2020-11-13 346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2020-11-13 34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超期羁押的规定

    刑事律师咨询_超期羁押的规定 刑事律师咨询超期羁押的规定,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问题非常严重。羁押几年的案件非常常见,羁押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也屡屡见诸报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全国仅2001年就有38件45人被超期羁押达5年以上,其中超期羁押8年以上的有18件23人。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我国刑事诉

  • 2020-11-13 339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刑事律师咨询_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事律师咨询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 2020-11-13 32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逮捕的执行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_逮捕的执行程序 刑事律师咨询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 2020-11-13 363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_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_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 2020-11-13 518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_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_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

  • 2020-11-13 562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条_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条_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本条

  • 2020-11-13 364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_建立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_建立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 2020-11-13 383 人看过[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_询问证人地点、出示证件及询问方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_询问证人地点、出示证件及询问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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