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辩实务 相关知识
2020-11-13 818 人看过[刑辩实务] 刑事实务_刑事实务中疑难之首----间接证据定案
刑事实务中疑难之首----间接证据定案 实务中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如何定案。 案例一:张某与林某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经常出入林某家里,某日林某家里失窃一台笔记本电脑,案发现场无留下证据,案发后林某怀疑熟人张某作案并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否认,后张某出现在电脑店卖该笔记本电脑,张某对电脑店的老板说该电脑是他自己给女朋友用的,与女朋友吵架后想把电脑卖掉
2020-11-13 346 人看过[刑辩实务] 刑事实务_共同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实务经验
共同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实务经验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真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注意各共犯的量刑平衡。 2、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应有充分的理由,相当的把握:有多名主犯的,对其中罪行严重的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罪行相对较轻的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有自首、立功或者年龄未满18周岁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
2020-11-13 371 人看过[刑辩实务] 刑事实务_三项机制”有效惩防虚假诉讼
“三项机制”有效惩防虚假诉讼 □依职权调查核实机制 □案外人参与诉讼机制 □共同打击和防范制 近年来,黑龙江省富锦市检 察院紧紧围绕检察监督主业,强化 生效裁判监督,不断加大打击虚假 诉讼行为力度,保护当事人和其他 公民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公正。2017年 5 月,查处了首批虚假诉讼案件,并以该批案件的办理为契机,确立了 依职权调查核实机
2020-11-13 322 人看过[刑辩实务] 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_刑事与民事证据互认规则
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_刑事与民事证据互认规则 作者:张 超 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 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准确量刑,合理赔偿,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但从司法实
2020-11-13 432 人看过[刑辩实务] 职务犯罪刑事律师_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的界定辩护要点
职务犯罪刑事律师_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的界定辩护要点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时,辩护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时,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律师开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界定是刑辩律师在查阅卷宗时不可忽视的工作重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罪名 通过上述分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
2020-11-13 340 人看过[刑辩实务]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何为毒品犯罪嫌疑人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何为毒品犯罪嫌疑人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毒品犯罪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它危害人类健康,滋生犯罪,破坏家庭,危害社会,我们也痛恨毒品犯罪,尤其是那些毒品犯罪的累犯。但是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之一,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为更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总结了以下为毒品犯罪辩护几点意见。
2020-11-13 424 人看过[刑辩实务]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_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警察轻微伤_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我们在日常中,听闻的最多是一般公民中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而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本文介绍的是警察的工作期间互殴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
2020-11-13 456 人看过[刑辩实务] 刑事证据的审查案例原则_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案例原则_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在发生的强奸案例中,最主要的证据,是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口供证据为主要案件来源证据。但是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往往有太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但部分案件的认定存疑。以下通过16个案例分析,审查强奸案中“一对一”的相关法则,供学习和参考。 【裁判要旨】强奸案中“一对一”证据审查
2020-11-13 350 人看过[刑辩实务]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_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例判决书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_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朱某某、叶某某(在逃)将穿山甲鳞片夹藏于装木材的集装箱内,以木材的名义从尼日利亚运至中国,并于同年9月21日抵达上海。后叶某某雇佣及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具体操作该批货物的进口报关事宜,徐某某在明知涉案货柜中夹藏有违禁品的情况下,仍冒用“吉尔子发”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
2020-11-13 424 人看过[刑辩实务] 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_承办挪用公款罪案件应当掌握的量刑情节证据
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_承办挪用公款罪案件应当掌握的量刑情节证据 挪用公款罪量刑情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律师在承办此罪名案件时,应当详细的审查或尽量提供有利于行为人的相关证据,这些主要包括: 1、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证据 根据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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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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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