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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1:26:10 浏览:340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如何为毒品犯罪嫌疑人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毒品犯罪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它危害人类健康,滋生犯罪,破坏家庭,危害社会,我们也痛恨毒品犯罪,尤其是那些毒品犯罪的累犯。但是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之一,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为更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总结了以下为毒品犯罪辩护几点意见。
一、有以下情形的考虑做无罪辩护。
1、认真审查案卷,查是不是公安机关特情引诱刑成的毒品案件。
这类案件发生在年底或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或其它社交工具认识相关人,而公安机关特情工作人员引诱而形成的毒品犯罪案件。
2、审查是不是诬告陷害。
多数毒品案件都是被其他贩卖毒品的人员揭发出来的。吸毒人员和有贩毒前科的人员都在公安机关的视线之下。公安机关经常找他们当眼线,让他们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这些人经不住公安机关的盘查追问,很可能向公安机关编造谎言,诬陷他人。
3、审查是不是同案犯推脱责任。
毒品犯罪的处罚在死刑和非死刑的边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人员,为了求生,很可能将自己的犯罪行往其他人身上推。因此,在审查各个犯罪嫌疑人口供时,要谨慎细致的反复推敲,严防主要犯罪行为的设施者推责,以确定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4、审查被告人是不是故意犯罪。
毒品犯罪都要求必须是故意。有些运输毒品或者持有毒品的人,本人不知道是毒品。他们是被贩毒人员利用的工具。不知道是毒品而为别人运输、保管的不构成犯罪。
二、有以下情况的考虑做免死辩护。
1、涉毒数量达到了死刑标准的,要审查毒品的纯度。如果毒品纯度低的可以不判处死刑。
2、涉毒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又是纯度高的毒品,则要考察被告在毒品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是主要,如果是从犯,就不会判处死刑。
3、审查危害后果是不是严重,本人精神是不是有障碍,是不是有立功表现,等等,只要找出一方面的理由被法院接受,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的考虑做从轻辩护。
1.、犯罪时是不是达到十八岁,不满十八岁犯罪的属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2、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否恰当。如起诉的是贩毒罪,经律师辩护为持有毒品罪,起诉的是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辩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都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3、查明是否有立功表现的。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毒品犯罪中常见的立功表现是揭发处其他案件经过查证属实,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贩毒人员。
4、查明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都应当能够找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这些意见要在律师阅卷后,甚至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才能发现。
四、审查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确定毒品数量和质量,做到精准辩护。
侦查部门对毒品案件立案侦查后,大多数情况下会查获到毒品可疑物,这是毒品案件的特性之一。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可疑物,就是进行鉴定的样品的来源。在一般情况下,对查获的毒品,是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物证,应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即时进行称量,提取进行鉴定用的样品,对提取的样品和毒品可疑物进行封装,并对毒品拍照,固定证据,由嫌疑人予以确认,这一点公安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查获的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有不同的形状,有砣状、粉末状、块状、片状、液体、晶体状等。根据可以样品取样的要求必须按照GB2828-87的标准进行,取样要求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取样不科学,鉴定意见的结论在准确性、可靠性方面就差,这是不容质疑的。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历,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取样随意性比较常见,对查获的毒品随意取一点送去鉴定,不注意取样的代表性,也不说明取样时在场人的情况和对所提取的样品的封存保管情况。
针对这样的情况,辩护人如果对鉴定的样品是否是其贩运的毒品提出质疑,从而使法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存在重大困难,对被告人的利益来讲,即便涉案数量特别巨大,也能获得宽缓的量刑。
以上是小编对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毒品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的一点拙见,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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