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辩观察 相关知识
2020-11-13 355 人看过[刑辩观察] 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律师咨询,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条文释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
2020-11-13 285 人看过[刑辩观察] 刑事辩护律师,十三种常见罪名刑事证据的特征
刑事辩护律师,十三种常见罪名刑事证据的特征 目录 故意杀人案 抢劫案 盗窃案 强奸案 故意伤害案 聚众斗殴案 寻衅滋事案 贩卖毒品案 合同诈骗案 票据诈骗案 偷税案 职务侵占案 交通肇事案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
2020-11-13 292 人看过[刑辩观察] 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 胡云腾 《人民法院报》2019.10.2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这一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体现了党和国
2020-11-13 394 人看过[刑辩观察] 【学术前沿】陈兴良 | 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
【学术前沿】陈兴良 | 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共犯论是犯罪论的特殊问题,它只能在犯罪论体系的框架内解决。根据阶层犯罪论,共 犯论是围绕着三阶层的体系而展开的,无论是共犯处罚根据中的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责任共犯 论,还是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程度,即夸张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
2020-11-13 411 人看过[刑辩观察]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020-11-13 297 人看过[刑辩观察]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时间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及时间 (一)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也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实务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证据材料信息的不对称性,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合适。 刑事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法律依据
2020-11-13 369 人看过[刑辩观察] 刑事律师咨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和期限
刑事律师咨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方式,内容和期限 (一)前置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审 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
2020-11-13 336 人看过[刑辩观察]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受犯罪嫌疑人 某某委托,现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诸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诸葛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诸葛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某
2020-11-13 242 人看过[刑辩观察]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一)认真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刑事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与注意事项,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一般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表现形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
2020-11-13 581 人看过[刑辩观察] 贪污贿赂罪中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
贪污贿赂罪中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 一、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的基础问题 准确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必须对这种新型受贿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及形式等基础问题进行整体的把握,这是深入挖掘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与全面阐释针对性司法适用规则的理论前提。 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资金交付请托人,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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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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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