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大全 > 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 2020-11-13 763 人看过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四款。 1、是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 2020-11-13 403 人看过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 (1)妨碍了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所煽动的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3)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 一、客体要件

  • 2020-11-13 313 人看过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

  • 2020-11-13 587 人看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2020-11-13 337 人看过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

  • 2020-11-13 278 人看过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

  • 2020-11-13 757 人看过 伪造、变造居民买卖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

  • 2020-11-13 358 人看过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

  • 2020-11-13 293 人看过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 2020-11-13 587 人看过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该罪名相关罪状规定来源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

更多热门文章
更多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