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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2020-11-13 533 人看过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刑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 2020-11-13 448 人看过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 2020-11-13 348 人看过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刑规定。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

  • 2020-11-13 345 人看过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刑规定。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

  • 2020-11-13 405 人看过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 2020-11-13 372 人看过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2020-11-13 441 人看过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20-11-13 440 人看过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

  • 2020-11-13 426 人看过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报复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

  • 2020-11-13 362 人看过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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