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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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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89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诉讼开始后,受遗赠人既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 2021-11-29 118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 2021-11-29 116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纠纷案

    继承纠纷案 继承纠纷案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被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

  • 2021-11-29 104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

  • 2021-11-29 127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程序和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

  • 2021-11-29 121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程序及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

  • 2021-11-29 123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

  • 2021-11-29 122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

  • 2021-11-29 111 人看过[经济常识] 继承的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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