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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又借款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4 06:25:40 浏览:171

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又借款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

合同诈骗关于虽然行为人在其经营的企业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处取得资金,并将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欠款等,但据此并不能得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然结论。

合同诈骗罪参考案例:(2015)成刑初字第00041号

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杨某东在其经营的企业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从龙某、周某等人处取得资金4492.02万元,并将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司欠款等,但据此并不能得出杨某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然结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东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认定杨某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

首先,杨某东经营的俊捷鞋业公司和嘉臣酒店真实存在,杨某东带被害人实地参观了所经营的企业,亦证实上述公司确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次,杨某东并未虚构或隐瞒借款事由,杨某东向周某、龙某等人提出的借款理由基本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或缺乏流动资金,而不论是偿还银行贷款还是需要流动资金,均说明俊捷鞋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需资金,杨某东所提借款理由与其实际经营的情况相符,虽然杨某东借款时向被害人隐瞒了公司经营亏损等重要事实,但并非一切负债经营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再次,杨某东取得借款后,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公司其他债务或者支付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费用,虽然杨某东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价值90余万元的轿车,但与4400余万元的借款总额相比,该部分资金所占比例较小,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杨某东另有其他挥霍行为或者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博等非法债务。因此,指控杨某东将所借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占有证据不足。

(二)杨某东在客观上有还款的行为。杨某东取得借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陆续还款的行为,虽然俊捷鞋业公司、嘉臣酒店出现经营困难,但所涉及的部分债权债务已由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即使俊捷鞋业公司、嘉臣酒店及杨某东名下的资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务,也应按照相关民事程序处理。

(三)本案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明知杨某东的实际经营状况而故意放高利贷的可能性。首先,杨某东辩称向周某、龙某等人所借资金均系高利贷,虽然周某等人均予以否认,但本案部分证人的证言反映了杨某东曾向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因此,在是否为高利借贷的关键问题上,被害人与被告人、证人之间存在截然相反的陈述,而本案其他证据又不能完全排除任何一方的陈述。其次,杨某东虽然有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出具虚假印章的行为,但上述行为与被害人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出借资金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向杨某东出借巨额资金时,按常理有义务对其经营企业的资产及偿还能力进行仔细地审核,以确保所出借资金的安全,尤其在对俊捷鞋业公司资产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审查方面,只要通过向房地产登记和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即可知晓,但本案被害人并未履行审查义务,在未经查询的情况下与杨某东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故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明知杨某东经营的公司陷入资金困难而放高利贷的可能性。

(四)关于杨某东是否构成逃匿的认定问题。

现有证据证实,杨某东因债务问题确被债权人打伤住院,虽然其为避免冲突进一步扩大采取了回避态度,但并未离开居住地。且在此期间,杨某东还积极处理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及部分债权人的债务问题,这与其他案件中恶意携款潜逃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故不应认定为逃匿。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正义刑事律师为你整理的刑事案例, 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又借款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如有疑问请在线或电话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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