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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诈骗案例,以发展微商为名实施犯罪

发布时间:2024-02-14 06:25:39 浏览:197

刘某等人诈骗案例,以发展微商为名实施犯罪

案例:刘某鑫等十九人以发展微商为名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鑫招聘员工进行话术培训,统一配备手机、手机号码、微信等,安排员工担任售前人员、售后人员等不同角色,以低价购入的“某某糖安茶”为诱饵,以微商人群为目标实施诈骗。具体方式为:先由“售前人员”通过微信寻找不特定被害人,让其帮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某糖安茶”广告;然后“售后人员”咨询购买并伪造付款凭证、发货单据等,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使其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并支付相应费用,该团伙共骗得51名被害人8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鑫等十九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鑫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其他十八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十九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2011〕37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五)多次诈骗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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