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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9 06:25:38 浏览:203
信用卡诈骗案无罪案例
案例:吕某红、王某芳犯信用卡诈骗案((2017)川0421刑初7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芳以自己名义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将卡交由被告人吕某红使用,王某芳为登记持卡人,吕某红为实际持卡人,王某芳前期对吕某红的恶意透支行为不知情。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恶意透支行为,银行根据预留的信息对王某芳进行催收,是基于王某芳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不能以民事法律关系替代刑法评价,王某芳与吕某红之间无共同的犯罪故意,王某芳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芳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
案例:陈某锋信用卡诈骗案((2017)粤08刑终61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锋通过与中行湛江分行签订家居装修分期协议,因此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合同关系,上诉人陈某锋套取现金20万元挪作他用,且部分资金逾期未还的行为,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超额、超时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其对银行资金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谎报了该贷款用途,其行为属于骗取贷款行为,不属于贷款诈骗行为。其逾期未还银行贷款本金78384.80元及利息数额不大,未达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锋的行为系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某锋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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