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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3 06:25:39 浏览:155
胡某涉嫌诈骗案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胡某诈骗案
((2003)刑提字第4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在上述行为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一、二审判决对胡某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主要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虽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派人私刻亚细亚房产公司财务专用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且胡某利用私刻的财务专用章,指使他人伪造亚细亚房产公司收到恒丰公司乌北工程投资款收据,对超三超公司决定接手乌北工程并签订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具有一定影响,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所谓伪造,是指制作单位以外的人在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制作单位的名义,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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