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全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诈骗案例,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07 06:25:39 浏览:2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诈骗案例,共同犯罪

广东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张某文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文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网贷信息资料1800余条,组织张某明等6人冒充网贷平台催贷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和网页链接等方式展示被害人个人网贷信息获取信任,进而要求被害人将贷款归还至指定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至同年11月5日案发,张某文等人共骗取15名被害人总计约16.1万元。

【裁判结果】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网贷平台客服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张某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张某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打击力度。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分类: 法律资讯 热点资讯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