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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发布时间:2023-11-06 06:25:39 浏览:303

诈骗罪案例,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案例: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案情与裁判

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江某等人受招募先后从台湾前往西班牙,参加吴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集团租用位于西班牙马德里市的一独栋别墅作为窝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医保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编造被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虚假事由,以清查资金或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该诈骗集团组织严密,统一管理,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其中从事一线接打电话工作的被告人柯某等人冒充“医保局”“社保局”“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医保、社保账户、移动通讯号码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趁机从被害人处套取更多个人信息,并以帮忙转接公安机关为由诱骗被害人与“二线”人员联系。从事二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郑某等人冒充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谎称被害人已涉嫌违法犯罪,进一步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资金情况、行踪轨迹等多方位个人信息,辅以虚假的“逮捕令”等道具,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被害人与“三线”人员联系。从事三线接打电话的被告人林某等人冒充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并利用一、二线人员对被害人形成的错误认识,以要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或者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为由,采用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或者直接存入指定账户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39万余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来源:浙江天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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