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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3-10-25 06:25:38 浏览:280

诈骗罪案例,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小兵。

2012年9月,罗某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梅口头提出借款。李某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兵。至案发前,罗某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梅误认为罗某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兵使用。罗某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兵与李某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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