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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2 06:25:39 浏览:134
诈骗案例,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案例:邓某兵、肖某诈骗案
((2019)湘0406刑初20号)
裁判理由
1、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兵为实施诈骗行为做了诸多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伪造了名为“童斌”的假身份证,其目的是为了作案暴露后逃避打击,此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是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不属刑法牵连犯范畴。
对其伪造证件的行为和诈骗行为应当分别定罪处罚。伪造身份证件罪属行为犯,并不以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影响为犯罪成立要件。被告人肖某为驾驶洒水车而委托他人帮其伪造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综上,对邓某兵及其辩护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选择性罪名。变造身份证件是对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加工、修改。而邓某兵、肖某、柳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实施的是委托他人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依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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