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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4 06:25:39 浏览:113
1、冒充政法机关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任意显号网络电话,冒充邮政、工商、电信、银行以及公检法等单位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受害人邮寄包裹涉毒、有线电视或电话欠费、信用卡恶意透支、被他人盗用身份注册公司涉嫌犯罪等由头,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到指定帐户。
2、网络兼职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留下代刷信誉、串珠、代加工等网上兼职的信息吸引受害人被骗。
3、以领取各类补贴、退税(费)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随意拔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称有未领取的社保补助金、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费、助学金补贴、工伤赔付款、保险费及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各类消费退税并提供联系电话,诱骗事主至自动柜员机上并保持通话状态,根据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而实施诈骗。
4、网上购物、买卖虚拟产品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购物、出售网络游戏装备、QQ号、代练游戏号等虚假网页或者QQ,汇款之后得不到相应物品及虚拟产品。
5、冒充熟人或盗取QQ后冒充亲友诈骗。犯罪分子拨打受害人电话或盗用QQ后冒充熟人,向手机用户或QQ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车祸、借钱、交学费等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目前,也出现了犯罪分子事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有针对性地冒充熟人诈骗。
6、虚构中奖诈骗。通过向QQ、MSN、邮箱、网络游戏、淘宝等用户发送中奖信息,或冒充“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爸爸去哪儿”等栏目组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7、冒充淘宝客服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卖家,以系统故障要求受害人重新支付为由,诱使受害人登录与淘宝网极为相似的钓鱼网站实施诈骗,或以退款为由骗得受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来实施诈骗。
8、换账号汇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我原来的帐号不用了,请把款打入此帐户,**行,***,户名***”短信的方式,或者冒充房东诈骗房客租金的诈骗方式,骗取即将汇款人员不加识别地把钱款打入涉案账号。
9、冒充航空公司客服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以航班取消、需受害人去银行支付改签费为由实施诈骗。
10、其它诈骗。包含网络征婚诈骗、交友诈骗、冒充商业合作伙伴诈骗、网络招工诈骗、炒股诈骗等。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单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话则要求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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