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诈骗案,8起网络电信诈骗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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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案,8起网络电信诈骗法院判决
【判决要点】电信诈骗金额难以核实,发送的诈骗短信数量和拨打的电话数量也无法统计。我们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被告人被判犯有诈骗罪(未遂)并受到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共犯,团伙成员应当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整体犯罪行为负责。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1.受害方的证据不是确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人民法院2017.14)
【判决要点】因客观原因,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不能被证实为受害人,且本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被找到或未逐一匹配为由,将相应的诈骗数额排除在诈骗罪的数额之外。
一审:(2015)二审:(2016)崇州354号
2.电信诈骗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人民法院2017.14)
【判决要点】电信诈骗金额难以核实,发送的诈骗短信数量和拨打的电话数量也无法统计。我们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被告人被判犯有诈骗罪(未遂)并受到处罚。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共犯,团伙成员应当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整体犯罪行为负责。
一审:(2012)二审3496(2013)4523(2013)号
3.电信诈骗专职柜员责任判决书(人民法院2017.14)
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专职柜员是否被视为诈骗的共犯,或者被视为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的人,或者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的资格,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专职柜员是否携带大量没有欺诈证据的信用卡,必须单独评估这一问题也成为本案的争论点。
【案号】一审:(2014)二审第00797号,东部刑第一字:(2015)二审第01106号,中部刑最后字
4.大规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欺诈行为并罚(人民司法2017.14)
【判决要点】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拨打相应手机号码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虽然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关系并不密切,牵连犯不成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罪论处的,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6)福建0524一审98二审:(2016年)福建05最后一句437
5.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罪主犯、共犯认定(人民法院2016.08.017)
【判决要点】该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高科技、反侦查。如何确定最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之间的联系,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被视为共犯,以及如何判断该团伙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的处罚,有必要适当利用相关证据规则,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4)普兴第一字第5287号二审:(2015)沪一中句最后一字第949号
6.擅自从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构成诈骗罪(人民法院2016.11.016)
【裁判Gist】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是否会私自转出。行为人因自己或经用户授权使用支付宝,使支付宝误将转账行为视为用户意图,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5)二审第392号(2015)第497号((2015)
7.区分网络钓鱼刑事案件的性质和处罚意识(人民司法2013.12.016)
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是被害人是否对被告人想要非法占有的财产具有惩罚意识。在网络钓鱼案中,被告人虚构商品进行销售,骗取被害人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诱骗受害人点击标有少量款项的支付链接,趁机通过预先嵌入的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受害人网上银行账户的大量存款构成盗窃。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二审:(2011年)浙刑三终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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