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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8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判断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21 01:04:07 浏览:136

信用卡诈骗案,8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判断指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获取大量财产的行为。以下是刑防中国网分享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以及8起信用卡诈骗案的裁判指导原则,供学习和参考。

1.挪用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人民法院2016.35.004)
【判断要点】利用他人原始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然后使用他人银行卡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在线消费和转账。如果数额较大,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金星初字第52号
2.《关于滥用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人民法院2016.35.08)
信用卡诈骗罪中对欺诈使用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以提款方和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为依据,认为不一致构成欺诈使用。应从收款人提款权的来源进行判断,通过欺诈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提取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欺诈;未经真实持卡人授权,仅因持有信用卡并导致银行误认为他们有权提取资金而非法提取资金的行为,仍应被归类为信用卡欺诈。
案号:一审:(2015)抚顺发刑初字第213号
3.《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标准和数额认定》(人民法院2015.12.064)
如何理解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确定持卡人在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需要从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考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为持卡人自犯罪之初至银行两次催收期间所欠信用卡的金额减去复利、手续费、滞纳金后的金额。
【案号】一审:(2014)奉刑初字第1021号二审:(2014年)二中刑终字第1028号
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地点认定》(人民法院2014.08.039)
【判决摘要】如果外国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请的信用卡被冻结,并在外国通过签卡恶意透支和消费,而不打算重新进入中国,并且在重新进入中国后经开证银行两次催促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不仅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而且犯罪结果也发生在中国。中国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为具有相应的管辖权。此外,作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人(单位),发卡行所在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年)晋高刑二中字第17号
5.《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定性分析》(人民司法2013.12.058)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持卡人,还包括实际使用人。申请人与实际用户有共同犯罪意图,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持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意图或无法确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际用户只能因信用卡欺诈而受到处罚。
案号:一审:(2012)京刑初字第242号
6.区分使用假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人民法院2016.35.01)
【裁判摘要】(无,仅用于索引提示)
7.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有效性的影响(人民司法部,2012年6月8日)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求之一是“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信用卡”。持卡人在被银行催收后偿还部分未偿款项的,该还款不影响银行催收未偿金额的有效性;但是,银行对返还部分的催收效果将因催收目的的实现而终止,该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案号】一审:(2011)普刑初字第3063号二审:(2012)沪一终刑终字第76号
8.恶意透支和普通信用卡欺诈并存时金额的确定(人民司法部,2011年1月15日)
恶意透支的金额和普通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属于同一类别中的不同类型的金额。对于同一种类的不同数量,它们可以进行累积和轻度识别。当恶意透支与普通信用卡诈骗并存时,如果两个金额的累积导致定罪或法律处罚晋升,则必须进行累积和轻认定,即按照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金额标准定罪和处罚。
案号:一审:(2009)保生初字第1256号二审:(2010)沪二终刑终字第132号
以上就是全国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平台为大家分享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指导8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决的要点。如果有任何与网络欺诈有关的问题,您可以在线咨询或通过电话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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