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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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是一种很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它既涉及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财产权益,也涉及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益。闪此,处理好涉外继承关系,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外交关系的正常发展。
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也作出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即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在地法。这种区别制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采取的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的主张,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关于住所,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住所不同于居所。一般来说,居住只是公民暂时屉住的地方,一个人可有多处居所,但不能有多个住所。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关于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遗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对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这是对两条适用原则的例外。如果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原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则按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是说,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承受的遗产是不动产,则应当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果外闰人遗留的遗产是动产,则应当依该外国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涉外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继承法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确定上采用同一制,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但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不同规定的,条约优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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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遗产继承